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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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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君芳兰与被告刘文菊、王雨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832-1号 原告君芳兰,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菊,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雨娜,女,200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

河南省上蔡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832-1号

原告君芳兰,女,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菊,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雨娜,女,200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亚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君芳兰与被告刘文菊、王雨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君芳兰不服上蔡县公安局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之中,本案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占军

代理审判员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