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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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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忠与邢小凡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常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邢某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722号

原告常某某,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邢某某,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合,双方经常生气、打架。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邢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3年9月5日在上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2014年1月,被告因与原告生气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同时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无生育子女。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董某某、吴某某当庭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告常某某和被告邢某某均系再婚,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不断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均有过错。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为分居,经本院做和好工作无效,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全民

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

人民陪审员  陈华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继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