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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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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朋辉与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3号 原告朱朋辉,男,生于1992年5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青云,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蒋幸福,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一初字第843-3号

原告朱朋辉,男,生于1992年5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松望,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幸福,男,1977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雪平,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朋辉诉被告蒋青云、蒋幸福张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朋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蒋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里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冻结六个月,现原告申请继续冻结该存款。

本院认为,原告朱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蒋幸福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里信用社(账号为50508002800001250)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双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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