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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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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董某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翟某某,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与被告私下协商为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董某某,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翟某某,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正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光明

陪审员  司中原

陪审员  柴校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