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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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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与李贺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钞银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贺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钞银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李贺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贺明土地租赁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以起诉书中诉讼请求陈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