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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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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春祥、常中良、范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芬,该社信贷员。 被告范春祥,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常中良,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芬,该社信贷员。

被告范春祥,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常中良,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范占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春祥、常中良、范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范占伟外出无下落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占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范占伟起诉。

审判长  刘光明

陪审员  司中原

陪审员  柴校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