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53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素芬,该社信贷员。 被告范春祥,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常中良,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范占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春祥、常中良、范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范占伟外出无下落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范占伟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范占伟起诉。 审判长 刘光明 陪审员 司中原 陪审员 柴校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