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组织机构代码:61527613-4.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社信贷员。 被告赵世真,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全德,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世清,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张二妮,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赵世垒,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世真、赵全德、赵世清、张二妮、赵世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张二妮长期外出无下落为由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二妮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二妮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