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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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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被告胡某某,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被告某某,女,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