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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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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585号 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585号

原告某甲,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张某乙,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