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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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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爱荣、王宏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32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于爱荣,女,60岁,汉族。 被告王宏坡,男,5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爱荣、王宏坡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32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于爱荣,女,60岁,汉族。

被告王宏坡,男,5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爱荣、王宏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