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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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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陆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744号

原告张某,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陆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