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486号 原告雷某,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郑某,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罗静涵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