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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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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贺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261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贺丽,男,50岁,汉族。 被告张东贺,男,51岁,汉族。 被告赵付群,男,51岁,汉族。 被告赵建坡。男,43岁,汉族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261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贺丽,男,50岁,汉族。

被告张东贺,男,51岁,汉族。

被告赵付群,男,51岁,汉族。

被告赵建坡。男,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告张贺丽、张东贺、赵付群、赵建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