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2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贺丽,男,50岁,汉族。 被告张东贺,男,51岁,汉族。 被告赵付群,男,51岁,汉族。 被告赵建坡。男,4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贺丽、张东贺、赵付群、赵建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