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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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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伟诉赵保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安,男,1947年8月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安,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树立,上蔡县司法局朱里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赵华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被上诉人赵保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保安与上诉人赵华伟系父子关系,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见证人签名的关于争议的房屋归赵华伟所有的“证明书”时,赵华伟曾与其兄赵建设因建房发生纠纷,致赵华伟轻伤,赵建设因此被拘留,并赔偿赵华伟4万元。赵华伟现居住的两层楼房原是两间瓦房,其村委证明建楼房前赵华伟已居住在该两间旧瓦房内;该两间瓦房与其兄赵建设原房屋是否同属赵保安的房屋,赵华伟现居住的两层楼房与赵建设的两层楼房是否同时由赵保安建造。分家“协议书”签订时赵华伟是否居住在争议的两间楼房中,该协议书为何均未涉及到该争议的房屋及赵华伟居住的房屋等。赵华伟的媒人贾能一审称,给赵华伟说媒时赵保安把两层楼房许给了赵华伟,当时就娶到该房子里了。赵保安起诉状称因赵华伟结婚无房屋,该房屋由赵华伟暂时居住,赵保安的陈述是否符合当地习俗。二审期间上蔡县朱里镇扶台村委分别给赵保安和赵华伟各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出入较大。赵保安称“证明书”是在胁迫下签的名,该“证明书”是在何种情况下达成的?所写的“两间房屋归赵华伟所有”是对事实的确认还是赠与。上述基本事实的发生,均有证人在场,应予以查清。本案系父子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多做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丁贺堂

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