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红,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桂行志,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建红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建红及委托代理人曹阳,被上诉人李军的委托代理人桂行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陈建红与李军签订的临时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建正阳县第二小学新综合办公楼,在建设期间的一切费用由陈建红、李军按比例分摊。待学校与李军签订租赁合同后,再与陈建红签订有效正式合同。现在工程已经竣工,李军总共投入多少工程费用,建设工程中,双方是否对陈建红按比支付工程费用进行过协商,应予查明。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