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生,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单云霞,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陈智华,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上诉人陈东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东生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陈东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上诉人陈东生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东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风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