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苗华涛,男,31岁,汉族。 被告苗广银,男,35岁,汉族。 被告苗中祥,男,5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苗华涛、苗广银、苗广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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