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郑运志,男,67岁,汉族。
被告郑金红,男,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运志、郑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