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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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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运志、郑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31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郑运志,男,67岁,汉族。 被告郑金红,男,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运志、郑金红借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小字第0031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郑运志,男,67岁,汉族。

被告郑金红,男,28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运志、郑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