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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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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与被告柴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被告柴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被告柴某,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被告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