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