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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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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71号 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71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沈 琼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