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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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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76号 原告于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魏某,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少民初字第76号

原告于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魏某,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被告魏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