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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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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富、袁群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74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 被告于富,男,57岁,汉族。 被告袁群州,男,5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74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

被告于富,男,57岁,汉族。

被告袁群州,男,5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于富、袁群州已偿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谢廷选

陪审员  刘景耀

陪审员  姜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