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7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敏成,该社职工。 被告于富,男,57岁,汉族。 被告袁群州,男,53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于富、袁群州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谢廷选 陪审员 刘景耀 陪审员 姜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