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2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被告杜会武,男,58岁,汉族。 被告韩梅兰,女,58岁,汉族。 被告王保军,男,41岁,汉族。 被告宋洪恩,男,48岁,汉族。 被告马国华,男,50岁,汉族。 被告马玉花,女,44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会武、韩梅兰、王保军、宋洪恩、马国华、马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廷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