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王高红,男,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红以与被告孙学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 审判长 谢廷选 陪审员 刘景耀 陪审员 姜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