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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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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王高红,男,45岁,汉族。 被告孙学军,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孙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高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173号

原告王高红,男,45岁,汉族。

被告学军,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红与被告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高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高红以与被告孙学军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高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高红负担。

审判长  谢廷选

陪审员  刘景耀

陪审员  姜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