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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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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诉田玲玲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代表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艳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

代表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艳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玲玲,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蔡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保上蔡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艳林,被上诉人田玲玲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被告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蔡支公司,但代表人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委托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