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颜涛与王冬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00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颜涛,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艳,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原审被告陈海亮,男,196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00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颜涛,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艳,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

原审被告陈海亮,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系陈颜涛之父。

原审被告陈涛,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颜涛之兄。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颜涛与被上诉人王冬艳以及原审被告陈海亮、陈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陈颜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陈颜涛负担。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丁贺堂

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