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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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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中与李强、罗中华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中,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中,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任学凯,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华,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鑫,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蒙蒙,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高新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强、罗中华、王蒙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新中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学凯,被上诉人罗中华及罗中华、李强的委托代理人邓鑫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蒙蒙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高新中构成九级伤残是否因被上诉人李强、罗中华、王蒙蒙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驻马店正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高新中的伤残鉴定没有对构成九级伤残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其出具的《关于高新中伤残等级评定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故高新中九级伤残是否与李强、罗中华、王蒙蒙等人的殴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助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