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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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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西民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魏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李某某个人收入情况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