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潘智慧,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西民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智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魏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李某某个人收入情况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