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志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志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志洲,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王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