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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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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与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潢川县骏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骏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潢川县骏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兵,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志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志洲,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伟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伟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王伟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