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贺全体诉马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全体,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民,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贺全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全体,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民,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贺全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正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全体、被上诉人马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马安民是否因建房向贺全体借款用于清偿工人工资、贺全体与马安民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