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全体,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安民,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上诉人贺全体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正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全体、被上诉人马安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马安民是否因建房向贺全体借款用于清偿工人工资、贺全体与马安民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