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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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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艺美凯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诉遂平县保晖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中艺美凯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魏文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炜,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艺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魏文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炜,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保晖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

法定代表人周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华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生,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中艺美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中艺美凯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炜、被上诉人遂平县保晖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娜、赵宇、第三人西平县华业陶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平县保晖纸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山东中艺美凯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指示向禹州市神垕镇数家陶瓷厂发货计款86636.22元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