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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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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峰诉赵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丙坤,被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到庭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