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银菊诉王江、郝水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菊,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江(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菊,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闫岩,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江(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上诉人郝水林(原审被告),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审被告何建功,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平县。

上诉人张银菊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银菊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岩,被上诉人王江、郝水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何建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鉴定程序违法,认定被上诉人王江伤残等级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东风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