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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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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会纺等人诉陈永康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会纺,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记中,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会纺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桃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会纺,女,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记中,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会纺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桃,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翟会纺之母。

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康,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关留念,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翟会纺、翟记中、翟桃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桃及翟会纺、翟记中、翟桃的委托代理人肖倾涛,被上诉人陈永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翟会纺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永康32200元,陈永康认可该款转到其银行卡内,该银行卡由谁持有、由谁支取、卡内是否还有余款的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