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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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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占国诉张甲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占国,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甲,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占国,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甲,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冯占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冯占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占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胜利

审判员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