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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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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枝诉栗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枝,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光,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枝,女,194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光,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陈冰,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桂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栗光的委托代理人陈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一、栗光在公安机关陈述张春秀向其借款三次共计110万元,张春秀供述2013年1月3日其拿其兄张智勇的房产证和董玉涛、刘桂枝在上蔡县西街玉龙宾馆找栗光拿钱,栗光同意借50万元,先扣7.5万元的利息,实际出借42.5万元。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的50万元与该58万元是否具有关联性,刘桂枝是否实际收到58万元的房款,刘桂枝与栗光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对张秀春借款的担保还是真实的买卖房屋。且该房产证显示所有人除刘桂枝之外还有张洪恩、张智慧、张智勇等五人,刘桂枝是否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上述事实均不清楚,应进一步核实。二、栗光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返还房屋款,原审法院没有按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丁 辉

审判员  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