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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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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铭诉孙冬冬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孙某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婚生女孙荷媛由谁抚养发生争议。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处理。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购买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应否结合升值因素,应予确定。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