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五三农场。 法定代表人常润洲,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保红,河南省五三农场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东升,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有忠,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生,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五三农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再审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第二项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履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再审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