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留,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闹,男,192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李新留之岳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莲,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新留之岳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珍,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李新留之长女。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吴志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付喜,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彬,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郭明会,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国彬之妻。 上诉人李新留、王闹、谢莲、李培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留及上诉人李新留、王闹、谢莲、李培珍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兵、吴志美,被上诉人魏付喜,被上诉人田国彬的委托代理人郭明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田国彬、魏付喜、郭明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者之间就车辆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的回答相互矛盾,不能认定田国彬为本案车辆所有人,应重新予以核实。同时就关于田国彬与魏付喜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问题,也应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