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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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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留、王闹等与魏付喜、田国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留,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闹,男,192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李新留之岳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留,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闹,男,192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李新留之岳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莲,女,193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新留之岳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珍,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李新留之长女。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吴志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付喜,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国彬,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郭明会,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国彬之妻。

上诉人李新留、王闹、谢莲、李培珍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新留及上诉人李新留、王闹、谢莲、李培珍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兵、吴志美,被上诉人魏付喜,被上诉人田国彬的委托代理人郭明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田国彬、魏付喜、郭明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者之间就车辆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的回答相互矛盾,不能认定田国彬为本案车辆所有人,应重新予以核实。同时就关于田国彬与魏付喜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问题,也应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