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4号 原告张颖,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邢广凯,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陈太娇,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与被告邢广凯、陈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张颖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