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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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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长与张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长,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超,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长,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超,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上诉人张运长与被上诉人张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张运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运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运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