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运长,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运超,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上诉人张运长与被上诉人张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张运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运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运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东风 审 判 员 程海龙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玉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