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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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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秋与李清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秋,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章,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秋,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章,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委托代理人赵明雷,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张仲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仲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龙,被上诉人李清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明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房屋因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上诉人张仲秋与被上诉人李清章于2010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建筑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认定不当,直接导致未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永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