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09-2号 原告孟金柱,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任新友,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威亚、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金柱与被告任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金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金柱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金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20元,减半收取37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2610元,由原告孟金柱负担。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员 文德群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