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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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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缪恩华、缪庆华、方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缪恩华,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缪庆华,男,1958年3月出生,汉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缪恩华,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

被告缪庆华,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方广霞,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告缪恩华、缪庆华、方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缪恩华具体地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胡光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