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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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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黄宪友、刘自军、徐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7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黄宪友,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刘自军,男,1965年9月出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77-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黄宪友,男,1951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刘自军,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

被告徐开建,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以下简称罗山农行)与被告黄宪友刘自军、徐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山农行未能提供被告刘自军、徐开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致使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胡光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