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71-2号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张万学,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金治军,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熊军,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以下简称罗山农行)与被告张万学、金治军、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山农行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致使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胡光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