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张万学、金治军、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7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张万学,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金治军,男,1978年4月出生,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罗民金初字第7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彭帆,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非,男,该行干部,住罗山县天湖雅园小区。

被告张万学,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金治军,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熊军,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以下简称罗山农行)与被告张万学、金治军、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罗山农行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致使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亮

审 判 员  胡光武

人民陪审员  黄 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