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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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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诉李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47年3月12日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男,1947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蔡县。现住上蔡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贺堂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