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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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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刘冬梅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毛国凡,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平、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又名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毛国凡,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平、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冬梅,又名刘东梅,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赵玉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一、刘冬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1年9月14日和2011年10月2日,分别从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马铃薯种薯共10579斤,其种植收获后,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马铃薯块小、色泽差,拒绝回收,导致马铃薯全部烂掉,马铃薯是否全部烂掉,应予核实;二、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售给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办事处土地承包人贺朝华的“荷兰15”马铃薯种薯,经驿城区种子管理站鉴定为品种具有明显的混杂退化现象,刘冬梅购买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马铃薯种薯与贺朝华购买的马铃薯种薯是否属于同一批应予核实;三、上蔡县和谐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出售无任何标志的白色塑料编织袋的化肥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德群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志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