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镇民初字第935号 委托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撒回对被告王某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春志 审 判 员 付会杰 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