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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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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润佳要求宣告王晓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特字第001号 申请人:刘润佳,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西宝,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叔祖父。 申请人刘润佳要求宣告王晓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润佳于2015年4月8日申请称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镇民特字第001号

申请人:刘润佳,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西宝,男,汉族。系申请人之叔祖父。

申请人刘润佳要求宣告王晓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润佳于2015年4月8日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晓系母子关系,王晓于2012年11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刘伟于2014年11月病故,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刘西宝生活,故申请法院宣告王晓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王晓,女,现年27岁,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砚台村阳安寺三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198805052264,系申请人刘润佳之母。王晓于2012年11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刘伟于2014年11月病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寻找王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晓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晓于2012年11月份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查找公告三个月后,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为失踪人,申请人刘润佳作为王晓的子女,申请宣告王晓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晓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